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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后再任职后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以后再任职后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符合《**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其取得的收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相关规定,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租赁期内,因该车辆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但车辆购置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临时给公司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金额比较小只有100元,能不能直接凭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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