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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但暂未交给对方,可以作废吗?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但暂未交给对方,可以作废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有些单位之前在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过“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业务,今后还可以办理吗?从2018年12月申报期起,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不再受理“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业务。注销、变更等特殊情况除外。


营改增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已缴纳营业税,现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多缴的营业税税款怎么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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